案例回放
朱某名下有两套房屋,因经营急需资金,打算将其中一套出售。经中介公司介绍,陈某打算购买朱某的房屋,并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居间协议,支付了2万元定金。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,总房价为96万元,另有空调转让费8000元不包括在房价(交房时付清)。之后,在中介公司安排下,朱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
签约当日陈某向朱某支付首付款46万元,余款50万元以贷款形式在过户后10日内付清。合同还约定,若双方均未按约履行付款或交房义务,应当按逾期未付或已收款的0.2%承担违约责任。合同签订后,陈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,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。贷款部分的钱款,银行在过户后25日才支付给朱某。朱某认为陈某逾期付款,应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,且依据三方居间协议附件中的约定陈某还应支付空调费8000元。但陈某认为 46万元已经付给了朱某,剩余的50万元银行贷款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,所造成的迟延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。
同时,空调费在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,不同意支付。中介公司称居间方仅是协助下家办理贷款,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。
无奈之下,朱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陈某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务分析
1、合同具有相对性,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陈某和朱某,支付房价款系买方的义务,无论其通过银行还是自行支付,该义务主体均是买方。业主未能按时收到房价款,可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。若客户认为自己的违约行为由第三人造成,可以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。
2、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,经常协助上下家办理与买卖交易有关的手续,但中介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若中介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等重大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空调转让费已经在三方居间协议中作出了明确约定,买卖合同中虽未约定空调转让费,但未约定空调费已经包含在房价中,故陈某应当支付空调转让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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